江苏省妇幼保健协会

江苏省妇幼保健协会章程

江苏省妇幼保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妇幼保健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JIANGS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缩写是JSPAMACH。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各级妇幼卫生健康机构及妇幼卫生健康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妇幼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加强妇幼卫生健康行业管理,维护会员与妇幼卫生健康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机构的改革与建设,提高妇幼卫生健康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妇幼卫生健康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简称“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本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妇幼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我省妇幼卫生健康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妇幼卫生健康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幼卫生健康机构及妇幼卫生健康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环境和秩序。

(三)开展妇幼卫生健康行业的调查研究,了解妇幼卫生健康机构及妇幼卫生健康工作者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制订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规范、技术标准,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妇幼卫生健康服务质量的提高,保证服务安全。

(五)开展妇幼卫生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相关科学技术推广和应用,组织妇幼卫生健康学术交流、调研、考察和科学技术成果论证,开展妇幼卫生健康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咨询服务,提高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六)编辑出版妇幼卫生健康方面的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建立健全妇幼卫生健康从业人员的评价体系,进行妇幼卫生健康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

(八)支持农村和社区基层妇幼卫生健康工作,支援贫困地区的妇幼卫生健康事业水平的提高。

(九)加强与国内外妇幼卫生健康行业组织及妇幼卫生健康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妇幼卫生健康机构及从事妇幼卫生健康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2、与妇幼卫生健康工作相关的科研、教学、咨询机构;

3、各市妇幼卫生健康(优生优育)协会;

4、赞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并积极支持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相关企业。

(四)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妇幼卫生健康服务三年以上的医务人员;

2、热心妇幼卫生健康事业,支持并积极参与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办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等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缴纳;

(七)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如实行等额选举,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如实行差额选举,得票不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如实行等额选举,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如实行差额选举,得票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省民政厅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报会长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民政厅。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须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1225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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