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幼保健协会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产妇分娩信息登记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妇幼〔2015〕11号)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产妇分娩信息登记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妇幼〔2015〕1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产妇分娩信息,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开展产妇分娩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5〕27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视产妇分娩信息登记工作

做好产妇分娩信息登记工作、掌握分娩和出生人口信息,有利于提高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产妇分娩信息登记工作,明确各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分工,健全本地产妇分娩信息登记报送网络;要把产妇分娩信息登记纳入对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内容,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完善产妇分娩登记工作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确保分娩信息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产妇分娩信息登记报送

按照国家管理要求,我省目前采用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报送《产妇分娩信息登记表》。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的升级工作由省负责完成,该系统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已有统一登录账号。

在助产机构内分娩的产妇信息,由助产机构负责产妇分娩信息收集和网络直报;在助产机构外分娩的产妇信息,由产妇所在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报送。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审核辖区内助产机构报送的产妇分娩信息。

三、加强产妇分娩信息登记的组织管理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按《产妇分娩信息登记表》要求规范开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送,确保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不断提高信息管理质量。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产妇分娩信息登记的监督指导,确保国家和省各项管理要求落到实处。重点对各工作节点启动时间、《产妇分娩信息登记表》填报质量、单位对信息报送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等进行督查,确保产妇信息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请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市、县两级产妇分娩信息登记管理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邮箱和QQ号)报我委妇幼处。

联系人:徐柏荣;电话:025-83620707;传真:025-83620710;电子邮箱:jsxbr@163.com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产妇分娩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抄送:省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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